(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收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哪些方式

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民主权利,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举报中心,通过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以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书面信函的方式,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预约举报。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举报人就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实现与举报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接待人员,进行当面举报。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行使举报权也可以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总之,采取何种举报方式,则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

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但情节较严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押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居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