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讨


批判性思维在问题线索分析中的运用

作者: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131发布时间:2021-05-25

问题线索分析是对检举材料进行有效筛选和甄别,探讨问题可查性,寻找调查切入点和突破口的关键环节。而批判性思维强调反思和质疑,侧重于推理与论证,不仅能大幅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独立思考、理性判断的能力,还对科学研判问题线索,提高线索处置质效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摈弃“唯经验论”。任何人对事物的判断都附带个人印记,包括经验、价值观、文化素养等,以至于可能影响对事物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能力。有的同志在问题线索分析过程中习惯于从经验中寻找答案,把局部经验误认为普遍规律,生搬硬套。如:在某次线索会商中,面对反映某村干部违规套取工程款的问题,有人以近年来查处多起类似案例为由,片面认为该问题大概率是一件违反廉洁纪律的案件,没有深挖的空间,后经查实为一起重大贪污窝案。经验是人们对实践规律的总结,来源于工作又指导工作,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但事物总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任何个案都有其独特性,人们可能只关注符合自己经验的信息而忽略其他有用的信息,没有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用动态发展的眼光对线索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评判,容易落入“成也经验,败也经验”的陷阱。

二是不要尽信权威。从心理学来看,人们或多或少有从众心理,存在权威效应,相信并崇拜权威观点。但任何权威的背后都是个体,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该尊重权威,但不能迷信权威,否则就只能人云亦云,无法独立思考、分析、验证既有的观点。在问题线索分析过程中,经常遇到反映的问题多年前已被查否,或涉及的相关工程项目已由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测量验收,于是办案人员便想直接引用前者的结论予以了结。批判性思维要求我们在推理论证过程中要善于合理质疑,通过层层追溯来发现问题的本质。多年前查否的问题,可能是受当时调查环境、办案人员业务水平、调查时机等影响,不代表用现今的视角和条件就一定会查否。职能部门、评估公司出具的结论也不一定都正确。近几年,各地查处的官商勾结,出具假报告、假材料的腐败案件也不在少数。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出,即使面对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需要经过核实后才能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三是削减干扰因素。问题线索通常是信息的大杂烩,错综复杂,包含了很多可能干扰正确判断的内容,需要我们抽丝剥茧,仔细甄别。笔者在问题线索中常常会看到举报者为了实现诉求,通过“无法无天”“无恶不作”等言辞进行渲染,有的还会附上数十人的签字手印,意图引起纪检监察干部对被反映人的厌恶。批判性思维要求我们对事物的评判不能带有个人情感与偏见,对这些内容自然不能视而不见,但在高度重视的同时要时刻保持理性和客观。比如,在受理的问题线索中,举报者有时会使用“我们村庄这几年发展明显比别村慢,财政被亏空了”“村里的路修了没多久就坏了,肯定是豆腐渣工程”等来印证村干部的腐败,这些画面感很强的描述很容易获得一般人的情感认同,但从批判性思维的角度来看,两者属于多因一果,影响村庄发展的因素很多,况且每个人对“发展”的理解也不一样,未必就是财政亏空,村里的路坏了也并非就是豆腐渣工程,更加无法直接证明村干部腐败。可以把这些因素纳入理性分析的参考范围,但应清楚其中的因果关系,削减不必要的干扰,保持独立思考的空间。(王文军 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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